《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
一、什么是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二、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强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新成果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现行法施行以来反映出的问题与不足,系统总结多年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正反两方面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切实提高本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坚持本法作为突发事件应对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的定位不变,处理好与本领域其他专门立法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有效配合、并行不悖。四是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即坚持总体国建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
完善党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制保障的治理体系。
(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制
一是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职责。三是明确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及协同应对机制。四是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组成,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五是明确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以及武装力量等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职责,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关于信息报送和发布
一是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对于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二是规定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三是建立健全网络直报和自动速报制度。四是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五是明确规定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要做到及时、客观、真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信息。
五、完善应急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应急储备保障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与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企业根据协议进行应急救援物资等的生产、供给。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能源应急保障等体系。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布警报,进入预警期后,对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情况加强监测,并与价格法等有关法律作了衔接规定。
六、加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
规定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增加规定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并明确政府应当推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规定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演练。制定应急预案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修订;人民政府、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应当分别面向社会公众、居民、村民、职工、学生及教职工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演练。
发挥科学技术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加强现代技术手段的依法应用,加强应急科学和核心技术研究,加大应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培养力度,不断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这些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人才保障、技术支持。
七、全流程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一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隐患和监测信息及时汇总、分析、评估、报告。二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明确发布警报应当明确的内容,以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建立健全预警发布平台和预警信息快讯发布通道,特别要求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要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三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在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给予地方一定自主权;明确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四是完善事后恢复与重建的相关规定。在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在原法规定停止执行相关应急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宣布解除应急响应的程序。对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尽快恢复秩序、开展恢复重建的各类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八、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
一是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投诉、举报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等的不履职行为。二是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三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应用对工作中的作用。四是支持、引导红十字会、慈善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五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紧急情况下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九、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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